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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8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古城支行与蔡传银、杨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古城支行,蔡传银,杨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844-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古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古城镇古城居委会古三组,组织机构代码56065456-3。负责人薛德美,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蔡传银,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杨廷胜,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古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蔡传银、杨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蔡传银、杨廷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传银、杨廷胜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蔡传银、杨廷胜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