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8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古城支行与蔡传银、杨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古城支行,蔡传银,杨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844-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古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古城镇古城居委会古三组,组织机构代码56065456-3。负责人薛德美,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蔡传银,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杨廷胜,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古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蔡传银、杨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蔡传银、杨廷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传银、杨廷胜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蔡传银、杨廷胜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