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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莉与吴玉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485号原告:王莉,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贺四平、周喜玲,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吴玉萍,女,1961年11月13日出生,加拿大公民,住Heatherstreet。原告王莉诉被告吴玉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莉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四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玉萍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莉诉称:被告与原告的丈夫黎明系大学同学关系,在1998年被告欲移民加拿大,因资金紧张经济困难,被告找到原告丈夫黎明决定出售中山市岐江区悦来南路岐江苑**幢**房筹集资金,基于同学情谊,被告、原告丈夫黎明在当时房地产不景气的情况下,同意以原告的名义作价10万元购买该房地产,在1999年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购房款10万元先支付给了被告的前夫王敏琪,再由王敏琪转付给被告,后被告通过王敏琪将房屋的钥匙及房产证原件交付给原告,但当时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移民加拿大后双方仍有联系,在2000年原告要求被告将上述房地产过户,在2000年12月22日被告出具委托书委托其前夫王敏琪代为处理房屋过户的相关事宜,该委托书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处做了公证。在2001年7月2日被告出具了《收条》,确认收到由黎明代卖房款10万元。同时,为了方便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还向原告出具了《赠房声明》。后由于房管局的手续问题,王敏琪无法代办过户手续。至2013年年底,原告和黎明得知被告已回中国,多次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被告要求其立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反悔,拒绝过户,后一直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认为被告收取房款后不肯履行过户手续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将位于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岐江苑**幢**房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登记号:粤房字第41779**号]过户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信息;2.被告身份信息(护照、移民证书);3.原告丈夫黎明的身份信息;4.公证书、委托书;5.房屋所有权证书;6.被告写给黎明的书信;7.收条;8.赠房声明;9.被告同学张弘写给被告的书信;10.被告班级QQ群2013年11月28日、29日聊天记录。被告吴玉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提供证据,亦未到庭应诉、答辩、质证和辩论。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莉与案外人黎明是夫妻关系,黎明与被告吴玉萍及其前夫王敏琪是大学同学关系。位于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岐江苑**幢**房[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字第41779**号]的房地产登记在被告名下,于1995年12月30日核发房产证。1998年,被告出国需要资金,欲处理涉案房屋。经与原告丈夫黎明协商,被告同意作价10万元将涉案房地产出售给原告,双方协商一致后被告将涉案房屋产权证交予原告,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为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还签署了公证书全权委托其前夫王敏琪处理。原告已于1999年下半年通过银行转账将购房款10万元通过王敏琪转交给被告,被告于2001年7月2日出具收条予以确认。后因被告一直未依约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遂于2014年9月9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虽然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但通过原告的举证,在被告未到庭反驳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被告未到庭抗辩及举证证实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关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双方应依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且已实际占有涉案房屋。被告不按约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玉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吴玉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将位于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岐江苑**幢**房[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字第41779**号]的房地产过户登记至原告王莉名下。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玉萍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匡 勇审判员 梁泳诗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琳石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