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执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州康宁特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惠尔信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麦玲,河南福之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1188号申请执行人王麦玲,女,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福之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全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麦玲诉河南福之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申请人撤销申请后,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新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