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林与方光全、易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林,方光全,易方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56-1号申请人李林,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1月,住四川省兴文县。被申请人方光全,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9月,住四川省兴文县。被申请人易方萍,女,汉族,出生于1975年5月,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林与被申请人方光全、易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林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方光全、易方萍在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方光全、易方萍在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 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