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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环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显荣与潼南县温氏畜牧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显荣,潼南温氏畜牧有限公司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环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杨显荣,男,194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杨洪富,重庆市潼南县柏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潼南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创业大道128号,组织机构代码56991792-1。法定代表人黄木森,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钊,潼南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俊礼,重庆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显荣诉被告潼南温氏畜牧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显荣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显荣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显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5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沈远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谯 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