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与上海灏影物资有限公司、肖芳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上海灏影物资有限公司,肖芳校,肖明健,游树康,周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灏影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肖芳校,男,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肖明健,男,1984年2月3日生,汉族,男,1984年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游树康,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周晓,女,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与被告上海灏影物资有限公司、肖芳校、肖明健、游树康、周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灏影物资有限公司、肖芳校、肖明健、游树康、周晓支付欠款人民币11,790,802.39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9日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灏影物资有限公司现停止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另四被执行人肖芳校、肖明健、游树康、周晓现下落不明,其房产被其他法院因他案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灏影物资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另四被执行人肖芳校、肖明健、游树康、周晓现下落不明,其房产被其他法院因他案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彦审判员 顾宏胜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雅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