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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一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初字第258号原告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增武,会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昌春,会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泽来,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11100079。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了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文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