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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水彩与张金海、王林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彩,张金海,王林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718号原告张水彩,女,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刘建勋,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海。被告王林舟,男,汉族,1963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彩与被告张金海、王林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水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水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水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水彩负担。审 判 长  李建丽审 判 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