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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彭永胜与满洲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永胜,满洲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532号原告彭永胜,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代理人陈玉发,内蒙古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德荣,内蒙古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洲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王泽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永胜与被告满洲里口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永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培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晶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