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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武志发与马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志发,马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129号申请人:武志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小华,男,回族,农民。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259号武志发诉马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调处:马小华归还武志发借款5000元,于2015年5月5日前履行清结。执行中,被执行人马小华于2015年5月26日将执行标的5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武志发。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琼审 判 员  马虹英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