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文忠与朱会东、吴天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忠,朱会东,吴天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798号原告:张文忠,男,汉族。被告:朱会东,男,汉族。被告:吴天寿,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忠与被告朱会东、吴天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忠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文忠自行负担。审判员 颜廷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