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吕细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细田,朱积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州��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吕细田,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古楼街办庙鹅岭村邬家咀5号。被执行人朱积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鄂州中民二终字第00009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朱积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其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46,652.07元,利息人民币276,170.69元,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4,270.00元。承担执行费9,77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笫一款笫(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鄂州中民二终字第00009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汪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海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