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琪与朱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朱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553号原告王琪,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朱悦,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琪诉被告朱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悦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琪撤回对被告朱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琪撤回对被告朱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依法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王琪负担。审判员 张文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