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梁盛山与王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47号原告梁盛山,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委托代理人何明德,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超,1988年4月20日,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盛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59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撤诉,按规定收取受理费397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珊珊(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