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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719号原告:郭某某,女,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于固成,颍东区插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