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719号原告:郭某某,女,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于固成,颍东区插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