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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1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风忠与杨珂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风忠,杨珂选,张敏,卢法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1225-2号申请执行人郑风忠,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执行人杨珂选,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敏,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卢法杨,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郑风忠与被执行人杨珂选、张敏、卢法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珂选、张敏、卢法杨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风忠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杨珂选、张敏、卢法杨的财产情况进行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额3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7506元,剩余部分待被执行人杨珂选、张敏、卢法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