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孟杰与李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638号原告:张孟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利,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孟杰与被告李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孟杰撤回对被告李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孟杰承担。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孔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