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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眉法执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师家伟与侯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家伟,侯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法执字第00384号申请人师家伟被执行人侯乐申请人师家伟与被执行人侯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眉民初字第0028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标的款17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进行了查询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未果,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案款。经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法执字第003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