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刑执字第8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沈远标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远标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8199号罪犯沈远标,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3)官刑一初字第6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远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以(2014)昆刑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沈远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沈远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沈远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远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