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644号原告:葛某某,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新华街五委三十一组。被告:钟某某,男,汉族,住梅河口市新华街五委三十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卢炳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