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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644号原告:葛某某,女,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新华街五委三十一组。被告:钟某某,男,汉族,住梅河口市新华街五委三十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卢炳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