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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商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法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法兰,苏传水,刘枝亮,刘宝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188-2号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军,行长。被告肖法兰,女,生于1966年3月2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苏传水,男,生于1961年1月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刘枝亮,男,生于1970年4月9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刘宝柱,男,生于1955年4月2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法兰、苏传水、刘枝亮、刘宝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刘士波审 判 员  陈学军人民陪审员  王守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秀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