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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严世成与彭金泉、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世成,彭金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严世成。被告彭金泉。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负责人张虹。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世成诉被告彭金泉、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彭金泉自行协商,并收到被告彭金泉的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世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彭金泉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倪望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康诗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