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知)初字第05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镇巴县城关小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镇巴县城关小学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5716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代理人徐耀明,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雒艳宾,男,1986年1月3日出生。被告镇巴县城关小学,住所地陕西省镇巴县新城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刚,校长。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文在线公司)诉被告镇巴县城关小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镇巴县城关小学在法定答辩期内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与实施侵权行为的服务器所在地均在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应将案件移送至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经审查,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东城区系侵权行为地,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本院认为被告镇巴县城关小学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镇巴县城关小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被告镇巴县城关小学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提出上诉,则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代理审判员  邓旭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永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