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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宋吉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吉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120号申请人宋吉兰,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证号:XX。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地址:安顺市开发区。负责人陈华江,该支公司负责人。申请人宋吉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普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吉兰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普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许 云审判员  曹正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管成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