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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月诉被告张学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张学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李月,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庆,涿州市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学申,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诉被告张学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凌涛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人民陪审员  杜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