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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邓巧嫦、肇庆市东景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邓巧嫦,肇庆市东景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邓淑珩,冯旺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被执行人:邓巧嫦,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肇庆市东景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执行人:邓淑珩,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冯旺娣,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巧嫦、肇庆市东景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邓淑珩、冯旺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端法民三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巧嫦、肇庆市东景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邓淑珩、冯旺娣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查明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181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黄   坤   朝审判员 郭锦代理审判员杨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   明   宇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