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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执字第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肖顺英与江西井冈山盛泰通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033号申请执行人肖顺英,女,成年,汉族,吉安县人。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盛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镇滨,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肖顺英与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盛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吉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劳人仲字(2014)第4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盛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肖顺英支付工资1890元、经济补偿款12950元,并补办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的社会保险手续,但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盛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盛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其名下房产与土地均已被另案先予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劳人仲字(2014)第4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晏卫农代理审判员  熊尹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春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