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郑州宏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焦作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499号原告郑州宏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7056318-0法定代表人刘彦锋,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红彬,河南省新密市超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作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敬忠,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宏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宏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为124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曲继峰审 判 员 李桂玲人民陪审员 王丙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遂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