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迟某与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0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迟某,无业。委托代理人郑晓炜,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埃森教育集团教师。委托代理人王霄朋,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迟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1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石家庄市桥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1年6月28日,原告迟某购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城20号楼1单元0301室房产一套,房款总价1271593元,其中首付1001593元,��款27万元。首付中,原告父母出资671593元,剩余首付款33万元由原告迟某支付。原告称,该33万元系其父母向亲戚所借,但未提交相关证据。2013年7月30日,双方在石家庄市桥东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3、4、5条约定:3、双方婚后有共同存款20万元整人民币归女方所有;4、双方婚后有共同房产一套,位于槐安路与维明大街交叉口恒大华府20号楼1单元301室,该房产权归女方所有;5、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以被告在离婚过程中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第3、4、5条。原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规定,只有在��订离婚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才能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原告关于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显失公平应当撤销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被告以吵闹的方式,胁迫原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的主张,因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被告以承诺其离婚后再复婚的谎言对其进行欺诈的主张,被告对承诺复婚的事实不予认可,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协议分割的房产系其与父母的财产的主张,因该房屋的买受人系原告迟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原告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原告个人的赠与,故,原告在离婚时处分的房产不是其他人的财产,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20万元存款中17万元系其个人��产的主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在离婚过程中,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的行为合法有效,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协议第四条关于双方无共同债务的主张,双方均认可尚欠原告朋友3万元,故应以双方庭审中的表示为准,该条款因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撤销。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判决为:一、撤销原告迟某与被告任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约定;二、驳回原告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80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6402元,原告迟某负担6242元,被告任某负担160元。判后,上诉人迟某��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主要上诉理由:1、本案协议分割的房产没有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条件,仅签订了购房协议,一审法院对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予以判决,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2、该房产属上诉人及其父母两代人仅有的一套房产,是倾尽了上诉人父母一生全部积蓄为养老所用,以上诉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是为了担心可能发生的高额遗产税,上诉人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一审判决将上诉人父母出资认定为赠与属认定事实错误。3、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事实认定错误。4、20万存款中17万元系上诉人变卖婚前祖父留给的遗产所得,属于上诉人个人财产,一审判决未予认可,属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诉��房产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权属证明,但因该房产具有唯一性和特定性,且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为上诉人迟某,付款人亦为上诉人迟某,故可以认定上诉人迟某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所作的处分并非是对上诉人迟某父母财产的处分,上诉人迟某父母对该房产的出资,应视为对上诉人迟某本人的赠与,未有上诉人迟某父母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的有效证据。20万存款中17万元,属于上诉人迟某个人财产,其将个人财产以协议方式进行处分,属有权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迟某以被上诉人任某实施家庭冷暴力对其构成胁迫,以考验真心,承诺复婚谎言对其构成欺诈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协议,因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构成欺诈、肋迫成立,故对其主张不能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协议订立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亦未发现存在处分他人��产情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4元,由上诉人迟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秦树军审判员 刘云峰审判员 周玉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智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