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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光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光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19号罪犯林光雄,男,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2)穗天法刑初字第16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光雄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决��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3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林光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光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9次;2014年1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光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光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九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