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蒋慧玲诉被告李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47号原告蒋某。被告李某。原告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蒋某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正当行使诉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李金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