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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蒋慧玲诉被告李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47号原告蒋某。被告李某。原告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蒋某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正当行使诉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李金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