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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执复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内丘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丘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复字第18号申请复议人内丘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胜利东路。法定代表人许连海。内丘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不服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邢执字第181-1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复议审查期间,内丘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复议。本院认为,内丘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复议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复议人内丘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撤回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志尧审判员  范茂卫审判员  王吉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