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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调确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方昌锁、杨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昌锁,杨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285号申请人:方昌锁,男,1990年9月1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杨鹏,男,1992年9月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申请人方昌锁、杨鹏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方昌锁、杨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6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方昌锁于2015年5月26日赔偿杨鹏误工费、交通费共计500元整;二、方昌锁于2015年5月26日赔偿杨鹏医疗费(凭票,已支付);三、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毕东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慧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