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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世科故意伤害罪,李世科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世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2193号罪犯李世科,现在广西柳州监狱服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南市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世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与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0年9月4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1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世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4月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柳州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2015)柳州狱减字第70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世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李世科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世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101.61分。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李世科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世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世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立群审 判 员  覃海用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