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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叶土明与尹先进、潘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土明,尹先进,潘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574号原告叶土明。被告尹先进。被告潘秀梅(系被告尹先进之妻)。原告叶土明与被告尹先进、潘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尹先进归还借款1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3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潘秀梅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9月29日,被告尹先进向原告叶土明借款11000元,约定于2013年4月30日前归还,并由被告潘秀梅作保证人。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至今分文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尹先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土明借款1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3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潘秀梅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告尹先进、潘秀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建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