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滩民初字第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子兵与朱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兵,朱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滩民初字第0105号原告徐子兵,男,39岁。被告朱晨阳,男,35岁。委托代理人魏磊,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子兵诉被告朱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子兵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子兵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子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子兵承担。审判员 张 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瑞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