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诉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姚广强与吕秀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广强,吕秀义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诉保字第13号申请人:姚广强。被申请人:吕秀义。申请人姚广强因与被申请人吕秀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申请人姚广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姚广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