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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诉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姚广强与吕秀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广强,吕秀义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诉保字第13号申请人:姚广强。被申请人:吕秀义。申请人姚广强因与被申请人吕秀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申请人姚广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姚广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