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4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杜帅与李文霞、侯爱民、董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帅,李文霞,侯爱民,董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29-1号申请执行人杜帅,男,1986年11月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李文霞,女,1969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侯爱民,男,1969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董萌,女,1987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杜帅与李文霞、侯爱民、董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调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文霞侯爱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霞、侯爱民于2015年5月19日前按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文霞、侯爱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文霞、侯爱民名下有别克牌、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文霞、侯爱民名下别克牌、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各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变更、转移等相关手续。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