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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三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郝花与武文强、李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花,武文强,李永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三初字第188号原告郝花,女,1951年4月16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本区。被告武文强,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本区。被告李永娟,女,1983年10月26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花与被告武文强、李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37.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郝花自愿以其在银行的存款13万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文强、李永娟银行账户存款37.8万元或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郝花银行账户存款13万元。首次冻结存款期限为1年;首次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首次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原告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递交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惠爱审 判 员  成银富人民陪审员  田孟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