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三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郝花与武文强、李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花,武文强,李永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三初字第188号原告郝花,女,1951年4月16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本区。被告武文强,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本区。被告李永娟,女,1983年10月26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花与被告武文强、李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37.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郝花自愿以其在银行的存款13万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文强、李永娟银行账户存款37.8万元或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郝花银行账户存款13万元。首次冻结存款期限为1年;首次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首次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原告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递交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惠爱审 判 员 成银富人民陪审员 田孟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