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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四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四民初字第81号原告赵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