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向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宁有海与马立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有海,马立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向民初字第2号原告宁有海,男,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马立学,男,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有海诉被告马立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波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人民陪审员 齐 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成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