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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向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宁有海与马立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有海,马立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向民初字第2号原告宁有海,男,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马立学,男,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有海诉被告马立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波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人民陪审员  齐 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成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