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岫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赵庆彤与隋永贵提供劳务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彤,隋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鞍岫执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赵庆彤,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隋永贵,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赵庆彤与被执行人隋永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鞍岫黄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隋永贵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无存款,工资被另案查封,无房产、车辆等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规定,裁定如下:(2014)鞍岫执字第113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志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