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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岫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赵庆彤与隋永贵提供劳务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彤,隋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鞍岫执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赵庆彤,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隋永贵,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赵庆彤与被执行人隋永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鞍岫黄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隋永贵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无存款,工资被另案查封,无房产、车辆等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规定,裁定如下:(2014)鞍岫执字第113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志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