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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孙森峰诉桐柏县平氏镇政府行政征收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桐行初字第00030号原告孙森峰,男,1964年3月出生。被告桐柏县平氏镇政府。法定代表人安金勋,任镇长职务。原告孙森峰诉被告桐柏县平氏镇政府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主动向其提出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森峰撤回对被告桐柏县平氏镇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陈新奇审判员  刘兴元审判员  徐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中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