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新鑫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新鑫建筑门窗有限公司,宁波市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民初字第569号原告:宁波市镇海新鑫建筑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亚囡。委托代理人:朱和鸽,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镇海新鑫建筑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市镇海新鑫建筑门窗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表示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正在庭外和解,本案诉讼费尚未缴纳,现原告宁波市镇海新鑫建筑门窗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并同意法院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镇海新鑫建筑门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邹永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