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859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赵某甲,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中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4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12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性格脾气不和,双方婚后经常生气吵闹。且被告婚后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常酒后对原告打骂,对家庭和孩子不尽义务和责任,双方感情日益破裂。原告于2013年1月10日曾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自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张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基本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家庭关系及婚生子的出生情况。4、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民一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的事实。5、110接警单及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界首市人民医院螺旋CT检查报告单及伤情照片,证明在2013年2月18日原告曾报警,被告殴打原告造成其受伤的事实。被告赵某甲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1年4月10日在界首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12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乙。2013年1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3)界民一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3年2月18日,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并致原告受伤,原告报警。现原告张某某向本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赵某甲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民一初字00283号民事判决书、110接警单及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界首市人民医院螺旋CT检查报告单及伤情照片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二人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和夫妻矛盾导致原告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供了被告赵某甲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且原告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态度坚决,可见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希望。故对原告张某某提出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婚生子赵某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为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继续由原告抚养教育为宜,被告应承担相应抚养、教育费用。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庭审的过程中原告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此诉讼请求。对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婚生子赵昶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赵某甲承担抚养费每年3600元,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当年抚养费,直至婚生子赵昶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中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 珂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