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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关长春与爱车吧俱乐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长春,爱车吧俱乐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关长春,男,1980年9月3日生,汉族.被告爱车吧俱乐部。负责人刘国林,该俱乐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长春诉被告爱车吧俱乐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关长春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长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长春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关长春承担。审 判 长  晋利霞人民陪审员  韩 义人民陪审员  崔会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晋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