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关长春与爱车吧俱乐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长春,爱车吧俱乐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关长春,男,1980年9月3日生,汉族.被告爱车吧俱乐部。负责人刘国林,该俱乐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长春诉被告爱车吧俱乐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关长春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长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长春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关长春承担。审 判 长 晋利霞人民陪审员 韩 义人民陪审员 崔会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晋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