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民一初字第03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泗县吉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戚迪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县吉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戚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民一初字第03331-1号原告:泗县吉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新型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6912238-0。单位负责人:袁光金,该学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霄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迪,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泗县吉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被告戚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泗县吉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泗县吉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泗县吉顺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审判员 曹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