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苗务才与被告姚战营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务才,姚战营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685号原告苗务才,男,汉族。被告姚战营,男,汉族。原告苗务才与被告姚战营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5年5月26日,依法由审判员常维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务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战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苗务才诉称,2013年7月21日,其将位于欧凯路家具广场负一楼的中博办公家具店转让给被告经营,因其交纳的租金尚未到期,经双方核算,被告应退还其30000元租金,被告给其出具了欠条。该欠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请求被告支付欠款30000元。被告姚战营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证据有:2013年7月21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苗务才现金叁万元整(30000)姚战营2013.7.21”。证明被告欠其3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诉称意见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7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30000元欠条。该欠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3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0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战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苗务才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维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