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久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李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