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民三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溆浦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维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溆浦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维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三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溆浦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胜利街张家湾路126号。法定代表人刘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莉玲,系溆浦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维清。上诉人溆浦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维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溆民二初第字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溆浦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溆浦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溆浦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利建审 判 员 李艳红代理审判员 龙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